(具体名称及数量等以商检、海关核定为准)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负责对外谈判,确定出口商品的品名、数量、价格条款、装运日期等有关情况,并将有关资料和客户资料告知乙方。
2. 甲方对乙方同外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内容负责,并承担不能完成协议的一切后果。
3. 甲方应保证按期、按量交货并对货物的质量负责,如因此方面问题致使外商验收不合格导致不能按时发货,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发生质量问题时由甲方全权处理,乙方可协助甲方处理各种索赔等事宜。
4. 对需要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的货物,甲方应提供办理上述单证的原始资料,乙方予以协助完成,但乙方不承担未能及时取得该单证的后果。
5. 甲方应积极催促外方在指定的期限内(出口报关后三个月内)将货款汇入乙方的指定帐户,并承担不能收到外汇货款和收汇晚于规定期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6. 甲方委托乙方出口货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不论是以甲方或乙方的名义对外发生,均由甲方承担。公司于1997年成立之初,就是从散杂货进出口代理开始做起,青岛港进口的第一船大豆,就是由公司全程代理。从此,公司业务蒸蒸日上,逐渐占据了青岛港进口大豆及粮食类产品90%的代理份额,在2003年更是创造了全年代理250万吨的记录,占到全国进口大豆的八分之一。
公司在2001年开始代理一个全新的品种,铁矿石,在日照、岚山、黄岛港都设有办事处,现在每年代理量在400万吨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