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物订舱时,必须预报货物尺寸,窄体机货物单件重量必须小于80kg
2、运单上必须注明收发货人的电话,联系人及详细品名。
3、AA不接受桶装货;不承运私人行李;不接受冷冻货物;不接受危险品;不接电池。若承运化工品,必须将复印件交与
航线。
4、AA每日制单操作时间截止到13:00,超过此一时间操作的货物,将延误1天航班出运。
5、AMS系统要求参照头程所用航空公司要求。
* 加航(AC)
1、主运单上需注明所托运货物的详细规格尺寸和件数。
2、南美及墨西哥货要求:⑴正本文件、运单必须为打印字体;⑵正本运单上不得有任何更改;⑶文件上必须有货物件数、总重量、计费重量、单价及总价、货物品名及其他费用;⑷文件第二、第四联的复印件必须放于随机文件袋中,且将与发货人提供给收货人的文件相比较;⑸若未能做到上述四点,货物将无法转运;⑹每件货物都要贴上标签,拼货必须在每件货物上注明分单号;⑺运单提供的数据必须完整;⑻PLA数据必须与集装器装载的货物及舱单上数据完全一致;⑼分批出运的货物件数必须与舱单上件数相一致,分单不允许分批出运;⑽无舱单及文件的货物不予出运;⑾巴西及墨西哥海关分别要求提供舱单复印件及每份总单复印件;⑿巴西货物要求必须在货物到达前提供所有货物信息。
* 法航(AF)
1、至ORD的拼货,对所有分单需收取USD30.00的总单费,及USD0.10/KG的总单卸货费。
* 印度(AI)
1、印度货,若是木制包装需提供熏蒸证明;若是非木制包装,需提供非木证明。(证明均需英文板)
* 意航(AZ)
1、在递交正本运单时,需附上运单复印件及分运单舱单复印件。
* 国航(CA)
1、至美国的CONSOL货,总单及分单上毛重必须一致。
2、客机禁止运输一次性锂电池,详细内容见2005年1月发出的CA通知。
* 卢森堡(CV)
1、代理瞒报货物体积重量,少打部分按照IATA公布运价收取。
2、经MXP中转的CONSOL货,必须随附清单,并显示货物的正确品名。
* 南航(CZ)
1、至WAW BUD BUH SOF PRG BTS的货必须提供货物发票和装箱单,装箱单要有货物的详细清单及物品描述。托运人需提供两份以上资料:一份作为随机文件带往目的地;一份留存,与托运书一起装订。
2、至美国的货物收取信息处理费(CGC):RMB30.00/每份运单。
3、超大超重货物在出运前必须如实申报重量和尺寸。单件货物重量超过300公斤,在订舱时需注明长、宽、高尺寸和货物底部与集装设备接触的实际面积,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南航浦东货运现场保障部。
4、在货物组板交接时,每块航空集装板上的货物装载情况和交接单上所填内容必须保持一致。
5、不接化工品(包括有鉴定证书的)。
* 上航(FM)
1、通过长荣中转的货物,一律不得是带有磁性的物品,即使做过磁检的也不行。
2、凡到PNH的货物,运单上品名一律不予更改。
3、印尼货需收取CG FEE:USD5.00/MAWB。
4、美国方向的货物,运单上必须注明收货人的详细地址和电话。
5、只接受上海化工研究所报告。
* 印尼(GA)
1、加收GG费用:RMB42.00/票。
* 日航(JL)
1、美国混载货物操作要求:
⑴混载货物的Master Airwaybill品名栏中,品名不得以“GARMENT”,“SHIRTS”等表示,必须以“CONSOL”表示。⑵在Master Airwaybill后,附上manifest,并显示详细的发货人、收货人地址、姓名。⑶Master Airwaybill上的备注栏中填入SLAC个数,即为总件数(指有托盘的情况)。⑷House Airwaybill上的
* 阿联酋(EK)
1、至LOS要求:⑴品名栏务必填写正确品名。如是混载货请务必随主运单提供分运单及运单舱单。⑵请在收货人栏务必提供收货人电话号码。
2、至印度要求:需分单复印件随同运单财务联一起交机场货运站单证部。
3、暂不接危险品。
* 港龙(KA)
1、走KA需随附分单、清单,否则影响转运。
2、至USA的木制包装货,要有经熏蒸、防腐等处理的官方鉴别证明;非木制包装的货物,需提供书面声明附在商业发票后,并作为附件附于运单上。
3、至加拿大的未经加工的木制材料,需经过加热、熏蒸、防腐处理,且需有检疫证明,附在MANIFEST及运单后。经过加工处理的木制材料或非木制材料货物,需在MANIFEST及运单上注明。
4、至THR货物,运单上必须显示:收货人全名、收货人详尽地址、收货人联系电话。
5、至印尼货需收取电子清关费(CG):USD5.00/票。
6、以下中东航点需提供英文品名:AMM/AUH/BAH/BEY/CAI/DAM/DOH/RUH/IST/JED/KWI/MCT/THR
7、转运货物必须在运单上标明托运人及收货人完整的地址,必须有一个以上的收货人联系方式(办公室电话/手机/呼机/传真)。
8、台湾高雄转CI运往美国的中转货,其主单和分单上须提供完整收、发货人全名、地址和电话。
9、出口电池类货物(具体见05年1月28日通知):
⑴所有电池类货品及其包装,收货时均须进行开箱抽验,并须确证所有货物均有独立的绝缘包装。⑵品名为锂电池的货物,必须提供上海化工品研究所的检验报告及货主/制造商出具的电池包装证明,否则将被拒收。⑶发货人必须提供货品包装声明,运单上"Nature of Goods"栏内需有清楚注明。
10、提供给KA的非危证明必须是英文版本。
11、出口货物运单及货物操作的若干注意事项:
㈠关于货物品名
●危险品及相关货物
⑴KA不接收危险品承运出口;对可能被怀疑为危险品的货物,请各代理做好相应检查,确保托运货物中不含危险品成分,同时在运单上作相应注明,如“Not Resticted”or“Not Dangerous Goods included”。⑵特殊物品:①药品、化工品及磁性类物品:必须有指定机构出具的航空运输证明;有生产厂家出具的货物非危险证明(英文版)。以上证明须附在随机货运单上;运单品名栏内需注明:Medicine(Not Restricted)或Chemical product(Not Restricted)或Magnet(Not Restricted)。药品及化工品如装散舱,不可以用单层包装,必须用双层包装。另:即日起,KA不接受《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对化工品、药品类货物所出的相关检验报告。②Engines:不得是Aircraft Engines及Engines,Motor,internal combustion,及各类零件(可打Machine Parts),且非易燃液体驱动,不含易燃油、气等危险品成分。
●高科技货物及战略物资
⑴怀疑战略物资:①轴承(Bearing):经香港转口,需注明直径。(如小于10mm,需预先办理香港中转许可证。) ②光导纤维(Optical Fiber):经香港转口,需预先办理许可证。
⑵标明“CONSOL”的运单,请务必附上清单及所有分运单,并在清单上显示完整的每票分运单号码、件数/重量及货名。否则,将拒收该货物。
⑶运单及清单货名栏内,应用明确且具体的实际货名,否则,将拒收该货物。
⑷请各代理公司在定舱时,务必提供货物品名。如有特殊要求,请一并提供。
㈡关于散舱货
KA对散舱货物有如下尺寸/重量限制:
A330: ⑴单件货物重量不得超过150K ⑵单件货物尺寸不得超过宽60公分、高80公分
A320/321: ⑴单件货物重量不得超过150K ⑵单件货物高度不得超过120公分
㈢关于重货
KA对集装箱装货作如下规定:
⑴单件货物重量不得超过800K ⑵单件货物重量如超过150K,需在集装箱内用绑带固定,保证其不会移动。
* 大韩(KE)
1、凡目的地为美国、加拿大、南美的货物,必须在运单上注明完整的收发货人地址和电话,必须打上“NO SOLID WOOD PACKING MATERIAL USED”字样,或附上熏蒸证明,否则将被美国海关扣押,并收取检验费USD56/SHPT。
2、出运化工品必须在主运单后附上详细的上海化工研究院出具的《运输条件鉴定书》复印件。另:凡目的地为美国、加拿大、南美的品名为化工品或药品的货物,除在主运单上注明完整的收发货人地址和电话外,还需附上由上海化工学院出具的“非危险品证明书”。
3、目的地为美国、加拿大、南美的汽车部件等有危险品倾向的货物,需附上该货物的详细清单。
4、所有CNSL货物的主单,必须在主单后贴附6张以上货物清单的复印件。
5、所有CNSL货物的清单上必须显示货物的实际品名,不能是含糊名称。
6、所有主单上品名为实际品名的货物,不得在主单后附分单。所有附有分单的主单,在主单上不得用实际品名,必须显示品名为CNSL/CONSOL/CONSOLIDATION。
7、所有的清单上的分单号码中,所有的字母和数字的总位数不得超过12个。
8、所有主单和清单必须清楚完整地注明收货公司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清单上还需注明发货人的详细信息。
9、所有清单上的货物重量必须与主单上的货物重量相同,若一票主单下存在多票分单,则必须在每票分单下注明该分单货物的重量,且多票分单货物总重量必须与主单上货物总重相同,否则做扣单处理。
10、未能做到KE清单要求的,将处以每票运单15000美金的罚款。
11、液体及粉末状货物(非危险品)包装规定:
⑴如采用塑料桶包装,尽量避免与其他货(尤其是重货)混装,必须放在自制木制框架或木箱内方可装机。
⑵运单及分单上必须注明详细准确的货物品名,禁止使用简写或数字代替。
⑶在木箱或木架上务必注明NOT RESTRICTED及收货人的详细地址,电话号码。
12、爱尔兰货物须填写相关表格并附在随机主运单后。
15、荷兰皇家(KL)
1、ALA ATH BGO OTP HEL IST KBP LUX SVO FCO LED SKG TLS VCE DAM上述目的港不接受托盘,且所有货需预报尺寸。
2、中东货需先订舱确认。
3、至意大利的货物,运单及清单上不得使用“CONSOL”,必须打上货物的实际品名。
4、KL不接危险品。
16、汉莎(LH)
1、东欧货必须提供两份全套单证。
2、巴西货需有签过名或盖有公章(正本)的商业发票和装箱单,并将其作为随机文件附在运单后。另:巴西海关不接受Proforma Invoice(形式发票)。
3、至ORD的拼货,对所有分单需收取USD30.00的总单费,及USD0.10/KG的总单卸货费。
4、至SVO LED GOJ KUF SVX MSQ BAK ASB TAS ALA货物重量误差不得超过4KG。
5、印尼货收取RMB41.50/AWB的EDP费用,代码CG。
6、总单上必须注明货物尺寸、总体积或“No Dimensions Available”字样,否则拒绝收货。
7、每次出运化工品都需正本检测报告,PACTL将会归档,不得使用复印件。
8、至SCL、MVD、BOG、UIO、LIM及美国所有点的CONSOL货,直单只要有随机,必须将清单和分单订在一起。
9、至SCL、MVD、LIM、BOG、UIO、VCP的货物,订舱时必须提供中英文品名。且主单上必须注明货物品名。
10、至尼日利亚货物,必须出具书面证明货物中无纺织品、布类、皮革制品,并在交货时同其他单证一起交于PACTL。
11、美国及经美国中转货物,必须提供详细品名;总单、分单上收货人地址必须详细,包括公司名称、街道门牌、邮政区号、城镇名称、州名及电话号码。
12、凡要求终止转运,并于FRA/MUC/CGN提货的货物,收取100欧元/票的Termination费用。
13、出运锂电池(包括含锂电池产品)规定:⑴必须出具相关权威部门出具的鉴定证书,生产厂家和代理的运输保函;
⑵运单上必须标有NOT RESTRICT字样;
⑶途经或目的港为USA的,则要求厂家另外出具说明(可充或不可充锂电池)。根据规定,客机禁止承运不可充锂电池。
* 以色列(LY)
1、LY不做现场交接,所有证件必须于当日备齐。
2、至TLV的货物,打完运单后,必须将发票、装箱单、清单及运单,并且要将发票、装箱单
及CONSOL的清单订在随机文件外面。发票及装箱单上必须写明运单号。
3、每票运单必须随附运单、分单、装箱单、发票,必须于航班当日交机场工作人员。
4、每票主运单上必须显示每件物品的尺寸。
5、化工品、危险品订舱时须注明品名及包装;需按散货交接,不准予打入预装板中,并出具正本化工品鉴定证书及非危证明。
6、至WAW、BUD、BUH、PRG、SOF、MSQ、ATH、VIE、LED、MOW的货物,单件重量超过70公斤时,必须在订舱时注明货物尺寸。
* 马航(MH)
1、所有美国及印度货,在订舱时须提供分单复印件。
2、订舱单上需标明品名,如有分单必须列明每票品名。
3、暂不接化工品。
4、主单“HANDLING INFORMATION”栏必须显示“SHIPPER LOAD AND COUNT”字样。
* 东航(MU)
1、至BKK分单、清单一律不做更改。
2、经HKG中转至TPE KHH KUL SGN PEN JKT DXB SHJ BAH BOM DEL CMB MNL KHI SUB的货物,在AWB和H-MNF上收、发货人栏内一律要显示详细的地址。在吨控预报订舱时,提供具体的件数、重量、体积,货物品名应与报关文件上的英文品名一致,否则会造成中转延误。
3、凡至美国或经美国中转的货物,需提供主、分单的收货人及托运人的名称、详细地址、所在城市、所在州(如收货人在美国)、所在国家和邮编。各项必须完整,不得遗漏。
4、至美国的CONSOL货,总单及分单上毛重必须一致。
5、美国货总单更改最终时限为目的港飞机实际落地时间前4小时。
* 全日空(NH)
1、欧洲、美国货需提供货物的分运单及分舱单。
2、提前一天交货。现场货至少提前3小时(客机)和5小时(货机)交入库区。
3、交完货物后,应立即向货站交接运单。
4、不收运不可充电式电池。
* 澳门(NX)
1、凡次日出运的货物,单证和货物须在飞机起飞前5小时交与PACTL,逾时将做NO SHOU处理,不保留舱位(包括有货无单情况)。对于特殊货物或特别紧急的货物,可提前申请,NX将视航班情况而定。
2、凡因报关、签单或货物的延迟送达等情况而临时取消订舱的,请及时通知NX。
3、所有化工品需向PACTL提交上海化工研究院出具的正本化工品检测报告,否则,PACTL将拒收货物及运单。
* 美西北(NW)
1、必须提供收、发货人公司名称、详细地址、电话。
2、至LAX的货物规定:①至少需要5联随机运单②需6套清单③运单、清单上必须注上具体品名,不能只打型号④总单、分单上需注明收货人的具体地址,包括正确的邮编、电话、传真。
3、至美国货物单证要求:①总单上必须有收发货人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issuing carrier’s agent name and city”“agent’s IATA Code”, “account No.” 以及美西北要求代理的一些 “handling information”(例如SLAC,SELECT,视情况而定)。
②分单上必须有收发货人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以及货物件数、重量、体积、品名、最终目的港。如有“notify part”, 应包含其name, address, tel. And fax。
③货物的CARGO MANIFEST上需包含分运单号、货物件数、重量、体积、品名、最终目的港、发货单位名字地址电话传真、收货单位名字地址电话传真。
④所有品名描述必须精确,含糊或简单笼统的描述是不允许的。
4、在周二至周六每天十二点前提供当天上货机货物的准确重量,误差允许在10%以内。若取消上当天航班,也许通知NW。
* 澳大利亚(QF)
1、至IQQ、BUE及经SCL转运的南美各目的港的货物:①须随附一信封,内装分单、舱单、发票复印件;②总单上不得有更改;③总单、分单上的重量必须一致;④特殊货物或危险品必须注明;⑤出运普货须在Handling Information Box栏内注明“Shipment not containing dangerous goods”;⑥必须提供货物的真实品名。
2、美国及南美货必须提供总单第二联及第四联的复印件,及其他复印件。
3、分单及清单必须填写正确、完整。收发货人必须填写详细有效的地址、城市(必须全称)、州(2个字母)、邮编、国家,且不能用货代或报关行名称;必须填写真正的收货人信息;必须填写货物的真正品名(不得使用类似“CNSL”等缩略词)。
4、我司代操作的货物,请各交一份主单、分单、清单的复印件至我司美国航线徐辉处。
* 奥地利(OS)
1、欧洲货物,如外包装为原木材料,需附有相关部门出示的原木熏蒸证明。
* 北欧(SK)
1、运单上必须显示货物详细品名、尺寸,并需把运单第一联传真至。
2、CONSOL货必须在运单上CONSOL下面打上货物实际品名,或在运单后附上货物明细的品名清单。
3、至SVO LED GOJ KUF SVX MSQ BAK ASB TAS ALA货物重量误差不得超过2KG。
* 新航(SQ)
1、出运化工品及(有磁性的货物),除需提供上海化工研究所的化工鉴定(及磁性鉴定)外,还须提供DGM证明。(DGM证明机构电话:)
2、至印尼的货物,运单上收货人一栏不得做任何修改。印尼货收取RMB50.00/AWB的电子清关费(CGC)。
3、美国、印度混载货必须提供分运单信息,并且主单与分单的件数和重量一致。
* 俄航(SU)
1、订舱单上必须注明货物英文品名;且订舱时须提供货物的详细尺寸。走SU客机货物,长、宽、高尺寸若超过1米,须于订舱时在备注栏内注明。
2、SU不接受至美洲的危险品、化工品、药品等。
3、欧洲航班每票货的装箱单需订在运单后。
4、所有货物必须于航班起飞前4小时全部交给中货航。
* 土耳其(TK)
1、订舱时,必须提供货物的英文品名及详细尺寸。运单上必须标明体积及尺寸。
2、代理出主运单时,12联请保持一致。
3、至KWI的主单品名栏内不可显示CONSOL。
4、出运化工品/磁钢/机电品的货物,除提供原有的各项证明文件外,请务必在运单上注明“NOT RESTRICTED”,并附随机声明信原件三份及货主声明信二份。
* 泰航(TG)
1、至JKT货物需收取电子清关费(CGC):RMB50.00/票。
* 美联合(UA)
1、主运单、分运单及分运单舱单必须有详细收发货人信息(需有详细发货人名称,详细联系地址,机场代码不能代替城市名),详细货物名称(主运单品名不要使用Consol或Cons,货物品名不要使用产品缩写及专业词汇,不要在NATURE AND QUANTITY of GOODS栏中显示不相关信息)。分单上还需注明发货人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分单的收、发货人不能用货运代理替代实际的收、发货人。
2、若上述信息不完整,会导致货物自动扣关,并向客户征收5000美元的罚款。
3、中国、香港承运至美国的关于木制包装材料要求:
⑴若无木制包装材料,在商业发票、提单及其他类似单证上必须有发货人的非木制包装声明。⑵木制包装材料:①必须有中国官方或香港权威熏蒸机构出具的证明,声明经过至少75分钟71.1℃的热处理,或用T404或其他类似物质熏蒸;②必须按ISPM﹟15的规定处理及标记。若未按上述要求操作的货物奖被损毁或退运
4、UA不接不可充电的锂电池(详见UA2004年12月通知)。
* 达时(WD)
1、随机文件后附上发票、箱单各一份。
2、印度货MAWB/HAWB/MANIFEST上的GROSS WEIGHT必须一致。
3、印度货若为化工品,需以下文件: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出具的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中英文对照);发货人签写的非危证明(英文版)。
4、出运货物若为托盘,请订舱时务必标注尺寸。
5、航班起飞前28小时截止普货订舱;航班起飞前8小时截止普货交货;不能过安检的货物须在航班起飞前24小时交货。
* UPS(5X)
1、至美国或由美国中转至中美、南美的货物,必须在原始总单的“HANDLING INFORMATION”或
“NATURE AND QUANTITY OF GOODS”一栏显示“NO SOLID WOOD PACKING”;否则需在文件袋中附上原始的熏蒸证明。
2、总单及分单上必须注明收发货人、通知人的全称,及详细地址、电话,和货物的详细品名,(不能是代码或缩写)。若没有分单,必须在主单上注明“NO HOUSE AIRWAYBILL”字样。
3、Manifest上必须显示正确的①发货人、收货人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以及详细品名;②目的港、件数、毛重、计费重量、体积。
4、凡由UPS承运至美国或经停美国的货物要求如下:
⑴在原随机文件的基础上另备一信封,内含所有HAWB COPY一套,(可是复印件,栏目数字必须清晰),信封正面需注明“HAWB COPY ENVELOPE FOR UPS ONLY / MAWB NO./ DESTINATION”,实际货物与单证必须一致。
⑵提供详细的HAWB manifest,且需有分单号、件数、重量、详细品名、收发货人的名称及地址。Manifest也需装入信封附在总单后。
5、必须将货与运单一起,在预订航班起飞前一天交进PACTL;现场货,必须在航班当天14:00前,将运单交到PACTL。
6、所有MIA中转货物总单必须正、完整,不能有更该,否则将产生罚金。
* 阿联酋水晶航空(EY)
1、目的地至AMM/DAM/THR的,要求:单件重量小于50KGS,单件尺寸小于156*153*115cm。
2、目的地至BEY/DOH的需提前与阿联酋水晶航空公司确认二程舱位。
3、DAC由深圳中转,只接受607运单,低于500KGS 350元/票;超过500KGS 250元/票(已含报关费);航班号为EY942,航班时间为周五下午的13:45及周日凌晨的00:15。
* 长城航空(IJ)
1、出于航空器安全飞行考虑, 01FEB起,IJ要求所有代理所递交由泡沫塑料材质的货物托盘打板时, 不得出板打板。
各航空公司
1、出运化工品,必须在提单上显示其英文品名,而不是打CONSOL,并注明此票货物是化工品还是药品,(以上内容将打在运单上。) 另:化工品外包装上必须有标识;出运化工品请尽量不要作拼货。
2、出运化工品报关品名与实际品名必须一致,报关单、鉴定证书和外包装上的品名要求完全一致,颜色标注一致,不能有一个字母的不符。
3、在东航签单的化工品,运单上品名栏一律不得更改。并须提供化工品鉴定书及正本非危证明或厂家保函。
4、PACTL需收取正本化工品或危险品鉴定书。
5、至KWI的运单上不得有任何更改,否则KWI海关将有严重罚款。
6、至DXB货物必须提供正本发票。
7、至巴西货,无论到付、预付,总单、分单上一律要求显价(美金)。
8、美国海关清关要求如下:①如总单上打“CONSOL”,清单上必须注明收货人的详细地址、电话、联系人;且必须提供分单号及分标签。②如是直单,总单上必须注明收货人的详细地址、电话、联系人。③只有主单品名为“CONSOL”或“CONSOLIDATION”才能附分单。如有分单,分单号总共位数不得超过12位。
9、承运至ICN/PUS的货物,至少在航班抵达3小时前,将货物详细信息以e-mail或传真形式报告给当地海关。
10、凡至美国或经美国中转的货物,需提供主、分单的收货人及托运人的名称、详细地址、所在城市、所在州(如收货人在美国)、所在国家和邮编。各项必须完整,不得遗漏。
11、至美国的CONSOL货,须在随机上再附一套清单、分单的复印件,并订在随机最前面。
12、至印尼货,收货人必须有进口许可证并在印尼海关登记过;某些品名的货物(如纺织品、谷类、鞋子等),须有特殊进口许可证。印尼海关要求提供原始商业发票。(详细情况可见我司04年10月27日发出的海外代理的通知。)
13、至意大利货物,总单和分单上的毛重必须一致,计费重量可不一致。
14、所有挂衣,总、分单及清单上必须注明挂衣内实际衣服的件数。
15、单证的成交方式如非FOB,即CIF、CNF、CFR、DDU、DDP价格时,发票上必须显示运费、保费价格,否则海关将 一律做退单处理。
16、征税纺织品:⑴征、免税单证尽量不要混载;⑵征税单证尽量不做现场交接;⑶征税货物订舱时必须在备注栏内注明。
17、凡外包装为木制的,需提供熏蒸证书。